北京市钓鱼竞赛场地标准
(2009年4月20日)
一、范围:本标准适应于北京市钓鱼协会所举办的全部竞技性钓鱼比赛所用的人工场所。
二、以上场所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水域:
1、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其中水域宽度不小于20米。
2、水深不少于2米,不多于3米。
3、池底平缓,无深坑,无杂草杂物。
4、无污染,水质达到相关要求。
(二)钓位:
1、每个钓位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
2、钓位后方应留有1米以上宽度的公共通道。
3、钓位周边不应有影响钓手比赛的障碍物。
4、钓位不应为土地。
5、备有座椅及鱼户、竿架、遮阳伞安放装置。
(三)安全:
1、场所上方不应有高压线。
2、有供紧急疏散的公共通道。
3、配有2名以上水上救生人员及相应的救生器材(救生圈、救生杆)。
4、有救护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
5、有专用直拨电话。
6、有至少1名医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安全保卫人员。
7、救生人员、医务人员、值班人员、安保人员应配有明显标志且必须在现场服务。
8、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9、设有水中增氧设备的,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增氧设备安全、可靠,不得存有安全隐患。
10、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等岗位责任制度。
(四)公共服务
1、有男女卫生间。
2、公共交通方便,离公交站不得超过1000米。
3、有举行赛事颁奖活动的场所。
4、有广播设备。
三、本标准由北京市钓鱼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钓鱼协会竞赛场地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