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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市级体育社团设立组织机构等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5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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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体育社团: 为了规范管理,经市体总研究,今后市级体育社团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设立办事机构 1、市级体育社团根据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分工,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2、设立办事机构应事先向市体总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同意后前往市社团办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的办事机构以市社团办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市级单项体育社团和俱乐部,根据本社团或俱乐部的业务需要,可适当申请成立分支 2、成立分支机构应事先向市体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同意后前往市社团办办理登记手续。 3、人群类的社团和非项目社团原则上不设以运动项目命名的分支机构。人群类的社团如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可按人群的行业分布情况,设立带有行业特点的分支机构。 4、市级体育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5、市级体育社团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法人社团社团承担。 6、新成立的市级体育社团一年内不得申请成立分支机构。 三、审批新建市级体育社团及分支机构,市体总将按照同类项目归并的原则,同一个体育项目,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市级体育社团和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审批成立。 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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