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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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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前提,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以加强党建为保障,密切联系北京工作实际,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新体制,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全覆盖,促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加快政社分开步伐。全市各类社会组织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除暂时保留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继续作为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外,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要继续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市社会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制订社会组织分期分批脱钩实施方案。 (四)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以人民团体为骨干,确认一批“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现有人民团体业务覆盖不到的领域,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形式,构建一些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这些“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枢纽作用,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群众广泛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共同发展。市社会建设部门、市民政部门等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对分散在行政部门管理和新设立的社会组织,按照工作性质和业务类别,逐步纳入新的工作体系和管理体制,由“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对分别在市、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社会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实行分级负责。要不断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经济类协会直接登记注册试点工作。 (六)完善社会组织设立程序。社会建设部门统筹协调,“枢纽型”社会组织等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审查社会组织设立申请材料,民政部门负责依法登记注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办事、高效便捷原则,明确受理内容、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七)坚持党建与业务一起抓。“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建立党组(党委),并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承担起业务建设和党建工作一起抓的职责,负责在所管理的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逐步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全覆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市委社会工委统筹协调,其中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可以由市委社会工委直接管理;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分别由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党组织或仍保留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党组织管理;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由各区(县)社会工委及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或社区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促进和谐、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员素质提高,不断创新活动方式,进一步提高党在社会领域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和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八)健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集社会组织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部署有关“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党建等工作。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要对全市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党建进行规划、指导、综合协调,市民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活动。市、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三、积极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九)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大力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积极促进以志愿服务、慈善公益、老龄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性、专业性社团组织发展;积极发展符合首都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性经济组织。市社会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要求,制订全市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优化发展社团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广泛代表性或较强影响力的社团组织。按照内部治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社会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发展方向,加强学会、研究会等学术性社团的建设。以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着力提高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突出行业代表性,扩大行业覆盖率。其他类别的社团组织,也要坚持突出专业性特色,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服务社会的目标。 (十一)有序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有序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慈善、生态环保、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格局。引导、支持基金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项目运作能力,促进其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急赈灾以及改善民生、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艺术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类、慈善公益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要充分体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社区的功能。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实行备案制。市社会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发展经济鉴证、咨询、经纪及其他有偿服务类市场中介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并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诚信执业、规范运行、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促进本领域市场中介组织规范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十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组织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退出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四、推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十五)推进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为标准,引导社会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十六)促进自身能力建设。社会组织要始终把自身能力建设作为根本,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方面能力,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要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理事会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推行管理层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十七)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组织要规范用人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引入外部审计机制,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会员大会甚至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资助和奖励资金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财政、社会建设、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十九)建立健全为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建立全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二十)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和培训力度。市社会建设、人事、民政等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着眼于改革和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社会组织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制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 (二十一)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分析和梳理,对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要通过规范方式逐步转移或委托给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并实行费随事转。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费用,应当列入有关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证。市编制、财政、社会建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二)积极制定和研究落实有关政策。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积极研究、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有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劳动保障待遇。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委托职能、购买服务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市社会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体系,开展社会组织立法研究,适时出台我市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体系。 六、加强对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工作。要将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研究解决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研究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 (二十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服务。要及时总结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为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市社会建设部门可联系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运作规范的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支持和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培育扶持,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服务。 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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