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法律依据和程序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一、年检依据: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二、年检程序:
  登陆“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点击[年检],输入用户名(社团中文名全称),密码(社团登记证号),然后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按要求正确填写完毕后提交,等待回复,按回复中提出的需要准备的材料下载打印(一式两份),依次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