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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知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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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以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二、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名称须冠以一级社团的名称; 3.名称所反映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在一级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 4.不予已登记的法人社团的成员、业务范围重复、交叉; 5.不得具有经营性质。 三、申请增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增设登记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同意批准设立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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