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范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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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全市社会组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从业人员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要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各方反映好的标准,努力成为“双强五好”社会组织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运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团结凝聚从业人员。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从业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从业人员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3.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内外关系,促进内部和社会稳定。 4.建设社会组织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团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运转。 5.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从业人员围绕社会组织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组织高效运转。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二)各级职责 1.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是党在“枢纽型”社会组织中的工作机构,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载体。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委(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1人,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主管社会组织组织工作的党委(组)副书记或党委(组)成员兼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委(组)任命,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会员单位党员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成员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委(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以上人选确定后,报市委社会工委备案。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市委社会工委具体协调下、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委(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是团结和引领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学习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是指导和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建立党的组织,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是统筹和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资源,实现社会组织之间资源整合、集约利用、优势互补。 四是联系和联谊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加强联系沟通,反映各方诉求,密切各方关系。 五是通报和交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完成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委(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具体负责接收可转入组织关系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会员单位党员组织关系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 党建工作小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社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党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根据各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职责: 一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和督促所属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支持理事会及其法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努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党员和从业人员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在理事会做出重大决策、换届及重要人事安排、组织重大活动时,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四是指导所属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开展工作。 3.党建工作联络员 党建工作联络员由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指派。主要职责是:联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和党建工作小组,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社会组织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日常运转比较稳定的社会组织, 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数量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社会组织,可采取联合组建、区域组建、行业组建、挂靠组建、委托组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同时,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社会组织加大党员从业人员招聘力度,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社会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条 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社会组织,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超过100名的,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人,不超过7人,应为单数。委员主要有组织、纪检、宣传等。党员人数不足5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一些跨区域、党员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大型社会组织党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逐级推荐,由组织部门审批,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市、区(县)社会建设等有关部门或区县委直接管理。对大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区(县)社会建设等有关部门或区(县)委直接联系。对小型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发挥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社区(村)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立足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每年参加集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6天。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应不少于3天。 要重视对党员业主的教育管理。教育和引导他们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诚实、依法运转;自觉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扶贫帮困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有固定的党员教育活动室,配备必要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借助周边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教育活动设施或党员服务中心,通过联合、约定活动等措施,落实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场所。 第十条 党内“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等。 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党小组会要结合社会组织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由党小组长组织实施,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党课通常每季一次。党课教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需要确定党课内容,方式要灵活多样。 第十一条 党内选举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要按规定任期时间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换届选举时,应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选举有效。支部换届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结果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党支部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在党内民主测评与党外职工群众代表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党内评议。评议时,首先由每个党员进行自评,然后党员之间进行互评。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社会组织工作骨干和一线优秀员工。对有50名以上从业人员而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可采取由上级党委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办法,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把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加强职工教育结合起来。要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员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党员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来源。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应由上一级党委审批。对外地员工要求在社会组织入党的,一般应在社会组织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包括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要逐步推行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 第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在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流动党员,社会组织党组织应督促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社会组织中来。对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在社会组织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在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确认身份后,及时吸纳其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并在《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情况,并做好党员重要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的信息反馈工作。要加强流入党员中的预备党员的管理,为其按时转正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表现。党员交纳党费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联系服务职工制度。 党支部要开展党员联系服务员工、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都有1—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把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了解社会组织工作的总体情况,围绕社会组织工作目标制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社会组织正常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发展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安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在活动形式上,要坚持“业余、小型、灵活、实效”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活动时间上,除了必须集中的重要活动外,尽可能少占或不占工作时间;在活动内容上,要把党内学习教育活动与社会组织文化活动、管理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进一步在社会组织中树立党员的先进性形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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